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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泉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激励办法
2007-11-05 10:33  文章来源:新乡市凤泉区招商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调动各乡(镇)、产业园区、区直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加快实施引资项目双带动战略,根据《新乡市招商引资工作评价激励办法(试行)》和《凤泉区发展壮大区域经济激励奖惩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激励对象
  各乡(镇)、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实际利用境外资金。
  (二)实际利用区外内资(包括省外、市外资金任务)。
  三、考核认定办法
  (一)实际利用外资由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国家利用外资统计制度认定;区外内资按照市引进省(市)外资金考核的有关规定予以考核认定。交通道路、电力、房地产项目不列入考核项目。
  (二)利用外资和内资分别进行考核,分值均为100分。每月各乡(镇)、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招商引资的量化考核,由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任务完成比例确定相应分值,并予以通报。引进外资的(有外资目标任务的按超出部分)可按1美元折合30元人民币的比例计入内资考核范围。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招商数额不能重复计算,根据各单位分担工作量大小,协商确定相应比例;协商未果,由项目引进单位和实施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7:3认定各自的目标完成数。
  (四)考核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区委组织部和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激励约束措施
  (一)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完成任务达不到目标50%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没能完成任务且完成任务比例排名在后三位的单位,取消评先资格;对连续两年完成任务达不到50%的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对连续三年完成任务达不到50%的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由组织部门建议引咎辞职。
  (二)对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各乡(镇)、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在年度干部考核中,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用其所在单位的指标)。对排名前三位的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区委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将优先考虑。
  (三)对超额完成任务的有关单位参照《凤泉区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50%用于招商引资工作,50%用于奖励个人。
  (四)引进总投资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或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区外内资项目,在资金到位后,对承办单位记三等功一次。
  (五)凡是完不成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乡(镇)、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主管负责人不得轮岗。
  (六)对当年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效十分突出的部门,区委、区政府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进行奖励。
  对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评价由区委组织部和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的内容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0日起实施。我区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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